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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京法顾法律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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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还款时间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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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秋季,刘某向才某借款5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2012年4月1日,刘某给才某出具了一张借款67000元的借据,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直至2018年7月,刘某只偿还了利息11000元。现才某诉请刘某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

争议焦点: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还款时间有限制吗?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刘某向才某借款,双方便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才某提供借款,刘某出具欠据一张,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应当在才某催要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刘某未能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应属违约,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某应偿还才某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刘某偿还才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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