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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详细条件,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 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详细条件,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_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_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详细条件,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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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8日
有 效 期:2019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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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 女士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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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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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具体要求可以参考注册公司
  (2)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上海崇明开发区市区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徐家汇漕溪北路28号2楼G座(近东方商厦,地铁1号线、9号线徐家汇站11号出口)
   24小时咨询热线:021-6486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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