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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7日
有 效 期: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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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何种证据使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书证说”,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客观书证,因为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具体来说,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从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复核后,可以撤销。这些都符合书证的特点。
  二是“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实际上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而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今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可以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该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决定。
  此外,“勘验、检查笔录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定笔录之列;“证人证言说”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观察所得,应看做警察的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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