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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中国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2日
有 效 期:2017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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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一般说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到一定时间,即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这也是专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到国家利益,就不宜向社会公开,而应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只有两种:一种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这主要是指国防专用的发明创造;另一种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凡是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2)发明专利申请不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受理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将该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专利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对专利申请作出处理。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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