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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新设立要求条件及流程 转让北京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新设立要求条件及流程_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_转让北京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新设立要求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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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有 效 期: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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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培松 先生 (市场部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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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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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北京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要求条件及流程:

1、保险经纪公司名称核准通知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

3、注册资金需在公司银行账户存放30天左右

4、保险经纪公司办公经营地 中国保监会上门核查

5、保险经纪公司地址需客户自己提供(真实地址)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保险经纪公司人员要求及任职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

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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