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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_汉唐知识产权_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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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汉唐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有 效 期: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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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 “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1 953元。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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