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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杭州佰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 效 期: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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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杭州佰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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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纺织品测试国际标准/欧标/法国标准
检测项目 输往国别或地区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合格判定值(允差)
纤维成分标签 
(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美国 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U.S.C.§70 
2、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
3、纺织品标签法规16 CFR part 303
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0 纺织制品:±3%(仅有一种纤维时,不能用3%) 
羊毛制品:允许3%允差
欧盟 欧盟指令:96/74/EC ±3%
日本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 104号法令  
澳大利亚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  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 5%
加拿大 纺织品标签法规 5%(只有一种纤维或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时,不允许有允差)
中国 FZ/T 01053-1999 羊绒混纺产品(控制羊绒含量的负偏差)羊绒含量超过15%允许负偏差:精梳3%,粗梳4%。羊绒含量不超过15%的负偏差为2%。 
羊毛混纺产品控制羊毛负偏差精梳产品3%,粗梳产品4%。
麻混纺产品控制麻的负偏差4%。
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不包括针织产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负偏差,为正负1.5%。
棉与化纤混纺的针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3%。
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5%。
丝混纺产品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5%。
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5%
甲醛  日本 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112号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婴幼儿< 20mg/kg 
和皮肤接触的<75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中国 GB 18401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36个月以下婴儿用品20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200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400mg/kg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1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1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德国 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 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150 mg/kg的纺织品,应采用德语和英语标识: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请洗后使用
奥地利 BGBL Nr.194/1990  超过或等于1500 mg/kg必需标明
荷兰 纺织品甲醛法规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进口,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 欧盟指令:2002/61/EC  禁止
中国 GB 18401
含氯苯酚 欧盟 欧盟指令:1999/51/EC  5mg/kg
镍释放 欧盟 欧盟指令:94/27/EC <0.5μg/cm2/Week
燃烧性能 美国 易燃织物法 
1、服用织物法规CFR Part 1610、
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 Part 1615 、CFR Part 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险产品法令; 
易燃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色牢度 中国 GB 18401 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类≥4级,B/C类≥3级 
耐水、耐汗渍色牢度A类≥3-4级,B/C类≥3级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
pH值 中国 GB 18401 A /B类4.0-7.5 
C类4.0-9.0
后续加工过程中需湿处理的可放宽至4.0-10.5
 
备注:上述《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要求》应根据目标国家和地区标准和试验项目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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