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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1日
有 效 期:201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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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威律师 先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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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货款纠纷起诉后财产保全的好处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实施)(节选)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东莞桥头律师事务所陈伟威律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全国律协会员,200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在网络上从事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陈律师业务范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劳动维权,工伤赔偿,律师见证,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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