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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深圳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6日
有 效 期:201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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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即被错杀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假释》*一条明确将错判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列入有权取得赔偿范围。事实上错判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并且已被执行的,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非法剥夺,国家既然对因错拘、错捕、错判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给预国家赔偿,对错误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也应该给予赔偿,这也符合立法本意。但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国家不予金钱赔偿,因为名誉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损害范围,国家只是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盗,赔礼道歉予以精神慰籍。http://www.ozkm.com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挽救犯罪人,促使其认罪服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保外就医具有监外执行的便利,一些罪犯为逃避法律制裁无病诈病、轻病装重病甚或自伤自残以骗取保外就医,个别司法干警与服刑人员也相互勾结,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擅自降低条件,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除人为的适用法定条件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规范以及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因素之外,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明显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http://www.ozk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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