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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上海凡奇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8日
有 效 期:2014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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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上海凡奇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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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上海凡奇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宝山区注册公司http://www.fqzcgs.com/)提供!


*一章总则 
  *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

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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